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人:数学示范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25   动态浏览次数:152

黄冈师范学院数学应用与信息处理综合训练中心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是丰富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含量的客观需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鼓励中心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中心制定了数学应用与信息处理综合训练中心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资助和奖励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规范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使项目的申请、评审和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准确、公正地筛选资助,保证资助与立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实行。

        第二章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中心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的领导,中心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对中心科技创新项目的批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

        第五条 中心提供场所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中心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作为顾问、咨询机构。

        第三章 科技创新基金来源

        第七条 资金主要来自导师项目经费,随着项目规模、范围的扩大,由院提供资助,进而申请学校以及校外的项目经费。

        第八条 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冠名“×××创新基金”。

        第九条 在科研经费基金中按比例提取大学生科技创新专款。

        第十条 大学生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科技、社会活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经费。

        第四章 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凡中心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请立项。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项目指导教师(包括外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2、指导、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参与一个项目。

        第五章 大学生科技项目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中心对优秀的大学生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包括对指导教师),并推荐申报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立项作品进行集中评审,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立项作品。最终完成的作品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占进入最终立项作品总数的5%、10%、20%和30% 。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在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进行表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数学应用与信息处理综合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